因認為山東一教育公司冒稱與其合作辦學,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方公司)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權(quán)、公開道歉,并索賠經(jīng)濟損失104萬余元。一審法院判定該公司賠償新東方公司經(jīng)濟損失8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北青報記者今日獲悉,山東高院已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該公司應賠償新東方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新東方公司訴稱,濟寧運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濟寧運河公司”)在未經(jīng)過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下,使用“新東方”為名開設濟寧新東方學校。故新東方公司以侵犯商標權(quán)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權(quán),并公開道歉,賠償新東方公司經(jīng)濟損失以及合理支出104萬余元。
濟寧運河公司辯稱,2015年,濟寧運河公司與濟南新東方學校在濟寧設立合作教學中心,濟寧新東方學校以“新東方”的名義進行招生是經(jīng)過濟南新東方學校認可的。2016年上半年,因該教學中心虧損,濟南新東方學校撤出聯(lián)合辦學,后濟寧教學中心僅作為濟南新東方學校的招生代理點,將招來的學生送往濟南新東方學校進行培訓,故其不構(gòu)成侵權(quán)。
新東方公司認為,新東方的商標由新東方公司統(tǒng)一行使商標權(quán),不存在由下屬分校和合作辦學獨立使用商標的情況。濟寧運河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與濟南新東方學校合作辦學,且公證表明濟寧運河公司有多處教室,并不存在招生送往濟南新東方學校的情況。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濟寧運河公司開設濟寧新東方學校侵犯了新東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應立即停止侵權(quán)并賠償新東方公司經(jīng)濟損失8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濟寧運河公司在濟寧新東方學校網(wǎng)站中宣稱,濟寧新東方學校隸屬于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由山東運河教育集團投資成立,且教材編撰以及教學管理方面與全國新東方分校完全一致,并在“濟寧新東方學?!本W(wǎng)站、學校門頭及內(nèi)部裝修、廣告牌、招生宣傳資料等多處使用了新東方公司的上述注冊商標標識。此外,濟寧新東方學校還宣傳其開設了多種教學培訓項目,其中1對1培訓收費每節(jié)課從80元190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濟寧運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東方公司商標權(quán)的行為,侵權(quán)時間較長,且獲利較高。一審法院確定的8萬元賠償數(shù)額明顯偏低,未充分考慮上述因素,故酌情調(diào)整為濟寧運河公司賠償新東方公司50萬元,并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