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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四類獎項申報指南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1-03-29 14:43

 一、申請內容

  申請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四類獎項。


  二、獎勵強度與方式

  獎勵強度:有數量限制,受市科學技術獎獎金年度總額控制。

  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四類獎項獎金標準如下:

  (一)市長獎每名300萬元;

  (二)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獎金100萬元,二等獎獎金50萬元;

  (三)技術發(fā)明獎一等獎獎金100萬元,二等獎獎金50萬元;

  (四)科技進步獎中的技術開發(fā)類和重大工程類項目一等獎獎金100萬元,二等獎獎金50萬元;社會公益類項目一等獎獎金50萬元,二等獎獎金30萬元。

  審批方式:單位申報、專家評審、答辯或現場考察、社會公示、審批機關審定。


  三、辦理條件

  申請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市長獎的,應當是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卓越貢獻,或是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yè)化中,創(chuàng)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自然人;應當由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提名;項目的主要工作應當在深圳市內完成。

  (二)申請自然科學獎的,應當是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要科學發(fā)現的自然人,要求:

  1.僅限于在國內立項的科學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論文、論著公開發(fā)表時間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發(fā)表);

  2.每位完成人必須是代表性論文或論著的作者,排名前3位的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須是代表性論文、論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項目所附材料清單中的代表性論文或論著,以申請書所列目錄及重要性順序提交,不超過8篇。鼓勵填報在國內期刊發(fā)表的論文或國內出版的專著。

  (三)申請技術發(fā)明獎的,應當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重要技術發(fā)明的自然人。要求:

  1.申請項目必須有已經獲得國家授權的發(fā)明專利,且推廣應用時間在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應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不受推廣應用滿2年的限制;

  2.本項目前3位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須是項目授權知識產權的發(fā)明人;

  3.項目申請書所列主要技術專利,不超過10件,發(fā)明專利必須提交相應證書、摘要頁、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

  4.項目所附材料清單中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要求書、代表性論文,以申請書所列主要技術專利及重要性順序、技術關聯(lián)的主要發(fā)表論文及重要性順序提交。

  (四)申請科技進步獎的,應當是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要求:申請項目研究成果整體推廣應用時間在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應用);重大工程類項目要有國家、省或者市發(fā)改部門立項批文,并提交2018年12月31日前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申請科技進步獎不受上述限制。

  (五)對涉及有審批要求的項目,必須提交相應的行業(yè)許可批準證明材料(如:新藥、醫(yī)療器械、動植物新品種、農藥、化肥、獸藥、食品、通信設備、電力設備、壓力容器等),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外,其獲得批準時間達到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獲得批準)。

  (六)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和科技進步獎,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申請項目的完成人參加評定。

  (七)上兩個年度(指2019年度或2020年度)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完成人,不能作為完成人申報本年度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八)在市科學技術獎以往年度獲獎項目或本年度其他申請項目中所列的代表性論文專著、主要知識產權證明、主要技術評價證明材料,不得重復使用。

  (九)申請項目第一完成人必須征求未列入報獎主要完成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明專利指發(fā)明人)、論文專著作者的同意,并簽署承諾。

  (十)申請項目代表性論文(專著)的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未列入申請項目完成人時,其本人應當出具知情同意證明。

  (十一)列入國家或省市級科技計劃、基金支持的申請項目,應當提供結題驗收證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除外)。

  (十二)屬于兩個以上(含兩個)完成人合作完成的申請項目,必須提交完成人合作關系證明、出具合作完成的證明材料。

  (十三)申請單位或完成人未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或者聯(lián)合懲戒名單。

  (十四)《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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