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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申報指南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0-09-10 09:5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使用規(guī)范、高效,根據(jù)《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guī)201812號)、《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jiān)規(guī)〔20192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項目申請、項目受理、審查和驗收、資金分配、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是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的業(yè)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包括發(fā)布申報指南、項目受理及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和驗收、安排專項資金資助獎勵計劃、信息公開等。

  第四條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本操作規(guī)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按要求配合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自評、統(tǒng)計、監(jiān)督、檢查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套取或者騙取專項資金。

  第五條 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獎勵

  (一)不滿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操作規(guī)程和申報指南的有關要求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重復申請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已獲得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標準項目除外);

  (三)申請單位在申報前3年內被列入財政專項資金違規(guī)、失信信息名單等情形的;

  (四)經(jīng)查詢深圳市信用網(wǎng),發(fā)現(xiàn)有嚴重違法失信信息的;

  (五)經(jīng)查詢人民法院公告網(wǎng),發(fā)現(xiàn)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六條 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含深汕合作區(qū),下同)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財政全額核撥單位除外),可依照本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專項資金資助;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專項資金獎勵。

  第七條 申請單位均應向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或法人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提交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四)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范圍、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為:

  (一)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1.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lián)盟(ITU)發(fā)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fā)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組織(見附件1)發(fā)布的國際先進標準。

  資助標準: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shù),下同)的資助;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資助。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參與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或國際先進標準的發(fā)布公告、已發(fā)布的標準文本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提案被采納的證明(如決定項目負責人的會議報告、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證明、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等);

  2)在標準制定、修訂期間,召集人(或等同職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及繳納一年以上社保證明等);

  3)參與程度和投入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國際會議邀請函、參會注冊專家名單、簽到表、會議照片、會議記錄報告等)。

  2.“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經(jīng)“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化組織批準發(fā)布的“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

  資助標準:主導“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70萬元的資助;主導“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參與“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5萬元的資助;參與“一帶一路”區(qū)域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標準發(fā)布公告、已發(fā)布的標準文本和該區(qū)域標準化組織的組織結構說明、標準制定發(fā)布程序、國內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一帶一路”合作國家標準化機構出具的申請單位參與程度的證明、標準在經(jīng)貿活動中實際應用等相關證明材料。

  3.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國務院批準發(fā)布或者授權批準發(fā)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且申請單位排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

  資助標準: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5萬元的資助;參與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fā)布的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fā)布,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證明。

  4.行業(yè)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yè)標準,且申請單位排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

  資助標準:主導行業(yè)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主導行業(yè)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參與行業(yè)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資助;參與行業(yè)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fā)布的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fā)布,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證明。

  5.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資助條件:制定已獲批發(fā)布的現(xiàn)行有效的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含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技術規(guī)范、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和深圳市農業(yè)地方標準)、深圳市地方標準,且申請單位排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資助標準:主導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批準發(fā)布該標準的文件、已發(fā)布的標準文本;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fā)布的,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在申報材料中須自我聲明。

  6.深圳團體標準制定項目。

  資助條件: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有兩家以上企業(yè)采用并有效實施一年以上的團體標準。

  資助標準:對發(fā)布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每家社會團體當年申報的同一行業(yè)內的標準項目不超過5項,總數(shù)不超過15項。社會團體制定的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標準。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團體標準通過審查的有關文件、團體標準發(fā)布通知公告、已發(fā)布的團體標準文本、標準查新報告、團體標準先進性說明和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1年以上的證明,以及2家以上企業(yè)采用并自我聲明公開,或在產品、服務上對外明示的證明材料。

  (二)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

  資助條件:承擔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并通過驗收的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建設任務,或被認定為深圳市“研發(fā)與標準化同步示范企業(yè)”、“深圳標準創(chuàng)新示范基地”。

  資助標準:對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按國家級、省市級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其中,被認定為深圳市“研發(fā)與標準化同步示范企業(yè)”A級的企業(yè)給予30萬元、B級給予18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建設任務批準文件、工作總結和通過驗收的證明;被認定為“研發(fā)與標準化同步示范企業(yè)”、“深圳標準創(chuàng)新示范基地”的企業(yè)應提交評價申請材料、被確認為“研發(fā)與標準化同步示范企業(yè)”、“深圳標準創(chuàng)新示范基地”的文件。

  (三)標準化技術支撐機構項目。

  1.國家級標準驗證檢驗檢測點項目。

  資助條件:屬于經(jīng)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國家級標準驗證檢驗檢測點。

  資助標準:每完成一項標準驗證,按審計報告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文件、標準驗證工作成果總結和標準驗證報告、市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

  2.企業(yè)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項目。

  資助條件:屬于經(jīng)國家級標準化研究機構確認的企業(yè)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并提交評估方案,且所發(fā)布的企業(yè)標準排行榜能體現(xiàn)深圳企業(yè)標準化水平。

  資助標準:按發(fā)布的評估方案數(shù)量,給予每個評估方案5萬元的資助,同一評估機構每年不超過10個項目。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相關標準化研究機構出具的認定文件、評估方案,及發(fā)布的含有深圳市企業(yè)的企業(yè)標準排行榜文件。

  3. 企業(yè)標準“領跑者”項目

  資助條件:屬于經(jīng)企業(yè)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確認為企業(yè)標準“領跑者”的深圳市企業(yè),且該企業(yè)標準在實際生產銷售中有所執(zhí)行。

  資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深圳市企業(yè),按項目給予3萬元的資助。對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項目。

  申報材料:申請企業(yè)標準“領跑者”項目,應提交企業(yè)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確認為“領跑者”的文件及企業(yè)標準在實際生產銷售中執(zhí)行的證明材料。

  (四)深圳標準認證系列項目。

  1.深圳標準認證實施規(guī)則制定項目。

  資助條件:制定經(jīng)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深圳標準認證實施規(guī)則,并在深圳標準認證活動中使用,且申請單位在實施規(guī)則“前言”主要起草單位中排名第一名。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5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已發(fā)布的深圳標準認證實施規(guī)則文本、認證實施規(guī)則在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及在深圳標準認證活動中使用的證明材料。

  2.深圳標準認證項目。

  資助條件:通過深圳標準認證,且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項目。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10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不超過3個項目。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認證證書、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證明材料以及生產銷售推廣情況報告。

  (五)在深圳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或學術研討會及國內重大標準活動。

  資助條件:相關會議經(jīng)ISO、IEC、ITU、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其他重要組織(見附件1)、國家TC、技術對口單位、市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召開,在活動開展前向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批文和活動方案備案,并提交市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資助標準:承辦經(jīng)ISO、IECITU、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其他重要組織批準,在深圳市召開的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國際性標準活動的,按審計報告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承辦經(jīng)國家TC、技術對口單位、市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深圳市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等活動的,按審計報告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和活動方案,項目工作總結、項目輸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會議總結、會議通知、會議議程、會議手冊等)、項目實施相關原始資料和記錄(現(xiàn)場照片、簽到表)、資金使用情況說明、會前給市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函及市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深圳標準人才培育項目。

  1.深圳標準宣傳培訓項目。

  資助條件:承擔單位應具備標準相關培訓經(jīng)驗且信譽良好,須提交活動實施方案,相關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同意立項。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開支規(guī)模且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每年資助項目不超過15項。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活動實施方案。項目驗收時應提交項目工作總結、項目輸出成果(培訓通知、培訓議程、培訓手冊、培訓視頻錄像、培訓內容課件PPT等)、項目績效自評報告、項目實施相關原始資料和記錄(現(xiàn)場照片、簽到表)等。

  2.深圳標準化教育課程設立項目。

  資助條件:資助單位研發(fā)了標準化的相關教育課程,并與深圳市高等院校簽訂合作協(xié)議,將課程納入現(xiàn)有教學體系中。課程有效開展,學習本課程學生30人以上。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20萬元的資助, 同一課程項目僅資助一次,同一單位每年不超過5項。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該單位與學校簽訂的標準化教育合作協(xié)議,課程大綱、課程課件和教材,學校出具的課程計劃安排、學習本課程的學生人數(shù)證明。

  (七)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

  資助條件:提交查新機構出具的立項查新報告,且承諾將研究成果通過一定渠道免費進行推廣,且相關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同意立項。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開支規(guī)模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每年全市范圍資助項目不超過6項。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必要性分析報告、工作計劃、計劃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推廣計劃、相關成果免費推廣承諾書以及查新機構出具的立項查新報告。計劃研究成果應包含研究報告、論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部門決策和標準研制參考的報告等。

  (八)承擔國際國內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項目。

  資助條件:獲得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lián)盟(ITU)或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專業(yè)技術委員會正式批準,承擔國際國內專業(yè)標準化技術機構工作的單位。

  資助標準:對承擔國際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或召集人工作的單位,分別按每年不超過60萬元、40萬元、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國際性標準組織及其他重要組織在深圳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或辦事處,開展標準化活動的,經(jīng)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分技術委員會的資助額度進行資助。

  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工作總體組、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國際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的單位,按每年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全國專業(yè)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國際專業(yè)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SC)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的單位,按每年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按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廣東省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按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深圳市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按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相關專業(yè)技術委員會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lián)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組織下達的正式批準文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該機構的專家委員名單等。

  (九)深圳標準理論研究項目。

  資助條件:提交深圳標準相關研究計劃報告以及查新機構出具的立項查新報告,且相關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同意立項。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 每年全市范圍資助項目不超過6項。

  申報材料:申請本資助項目的,應提交計劃研究成果、推廣計劃以及查新機構出具的立項查新報告。計劃研究成果應包含理論研究報告、論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決策和標準研制參考的報告等。

  (十)其他根據(jù)深圳市標準工作實際情況需要,經(jīng)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納入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列支的事項。

  資助條件:屬于其他按照國家、省上級部門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項目,以及根據(jù)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經(jīng)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報財政部門同意納入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列支的事項。

  資助標準: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申報材料:應提交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文件,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工作計劃及總結,經(jīng)費預算表和實際使用情況,績效自評等相關材料。

  以上項目,已經(jīng)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開展的,不得申請資助,已獲得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標準項目除外。

  申請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應為近三年發(fā)布的標準項目。

  申請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深圳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的,應為近三年通過驗收或被公示確認的項目。

  申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標準化技術支撐機構項目、第四項深圳標準認證系列項目、第五項在深圳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或學術研討會及國內重大標準活動項目、第六項第2目深圳標準化教育課程設立項目的,應為上年度至本年度申報前完成的項目。

  申請本條第一款第八項承擔國際國內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項目的,應為近三年批準成立的項目。  

  申請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第1目深圳標準宣傳培訓項目、第七項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第九項深圳標準理論研究項目、第十項其他經(jīng)批準納入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列支的事項的,應為本年度啟動或開展的項目。

  具體申報時限要求以當年申報指南為準。

  第九條 本操作規(guī)程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1目深圳標準宣傳培訓項目、第七項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第八項承擔國際國內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項目、第九項深圳標準理論研究項目屬于合同管理類資助項目,申請單位申報上述項目并獲同意立項后,由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與申請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明確項目驗收要求和完成時限,待項目驗收通過及專項審計完成后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獎勵范圍、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為:

  (一)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

  獎勵條件:獲得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

  獎勵標準:每項獎勵30萬元,每年不超過15項。具體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687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申報材料:具體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687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配套獎勵。

  獎勵條件: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組織獎等。

  獎勵標準:獲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等獎、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組織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二等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30萬元;獲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三等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20萬元。

  申報材料:申請本獎勵項目的,應提交獲獎標準文本、獲獎證明材料等。

  (三)深圳標準人才獎勵項目。

  1.國際標準化人才獎勵項目。

  獎勵條件: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國際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主席或副主席、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青年專家(Young Professional);或者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化高等教育獎(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國際標準化組織杰出成就獎(ISO Excellence Award)、國際電工委員會開爾文勛爵獎(IEC Lord Kelvin Award)、國際電工委員會托馬斯愛迪生獎(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國際標準化組織勞倫斯獎或者國際電工委員會1906獎(IEC 1906 Award)。

  獎勵標準: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給予200萬元的獎勵;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化高等教育獎(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國際標準化組織杰出成就獎(ISO Excellence Award)、國際電工委員會開爾文勛爵獎(IEC Lord Kelvin Award)、國際電工委員會托馬斯愛迪生獎(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勞倫斯獎、國際電工委員會1906獎(IEC 1906 Award)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擔任國際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主席或副主席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擔任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青年專家(Young Professional)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申報材料:申請本獎勵項目的,應提交相關人才任職證明材料或獲獎證書及其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及繳納一年以上社保證明等)。

  2.國內標準化人才獎勵項目。

  獎勵條件:擔任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SC)主任委員;或者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個人)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優(yōu)秀青年獎。

  獎勵標準: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個人)終身成就獎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擔任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SC)主任委員,或者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個人)突出貢獻獎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個人)優(yōu)秀青年獎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申報材料:申請本獎勵項目的,應提交相關人才任職證明材料或獲獎證書及其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及繳納一年以上社保證明等)。

  申請以上獎勵項目的,應為近三年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

  (一)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申請單位在國際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且其提案為該國際標準核心內容。

  (二)其他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申請單位屬于在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單位。

  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fā)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證明。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參與制定、修訂標準。

  第十二條 同一個項目涉及深圳市多個單位的,由各單位協(xié)商確定牽頭申請單位共同提出申請,資助資金由各單位協(xié)商分配并提交分配協(xié)議。

  國家、行業(yè)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和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中,同一項目有多個本市單位共同參與編制且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由各單位獨立申報,按以下權數(shù)分配比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25%

  20%

  15%

  10%

  9%

  8%

  7%

  6%

  

  申請單位資助權重為該單位的權數(shù)分配比例除以該申報項目中所有深圳市申請單位的權數(shù)分配比例之和。

  第十三條 國家、行業(yè)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和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中,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fā)布的,依照該種項目相應的資助標準,按照標準前言注明的系列標準數(shù)量平均分配資助金額。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證明。

  第三章   項目受理、審查和驗收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根據(jù)申報指南要求,向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接受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申報人限期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市業(yè)務主管部門在完成受理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xiàn)場考察,現(xiàn)場考察人員應為2名或以上。市業(yè)務主管部門完成申報材料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提交評審專家小組評審。

  本操作規(guī)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項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單項管理,不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成立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項目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業(yè)務主管部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市業(yè)務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每年項目申報規(guī)模、類型從深圳標準專家?guī)熘绣噙x出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小組,每個評審專家小組由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一般為單數(shù),設組長1名,負責本評審專家小組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評審項目與自身有利益關系的,應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回避,經(jīng)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后,不參與該項目的評分。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市政府確定的年度中心工作和全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求,每年可對其他重要組織名錄(附件1)、專家評審導則及評審表格(附件2)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小組應當根據(jù)專家評審導則及評審表格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價審查,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并對資助等級提出建議,由各評審專家小組全體專家簽字確認后提交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具體程序包括:

  (一)材料評審。由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審相關項目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導則及評審表格打分。

  (二)研究討論。獨立評審后,各評審專家小組分別對申報項目進行討論。必要時可要求申請單位電話連線答辯。

  (三)綜合評價。各評審專家小組組長召集本小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研究討論后給出綜合評價,按專家組的平均分計算評審分數(shù)。對于本規(guī)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制定、修訂資助項目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合同類管理資助項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給予重點資助;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給予一般資助;小于60分的,不予資助。其他類項目,大于或等于60分的,給予資助;小于60分的,不予資助。有項目數(shù)量限制的,按分數(shù)從高到低排序,超出資助項目數(shù)量限制的,不予資助。

  (四)提交結論。各評審專家小組形成小組評審意見作為項目資助的依據(jù),由各評審專家小組全體專家簽字確認后提交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同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本操作規(guī)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開展驗收工作。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項目數(shù)量和類型,制定驗收方案,從深圳標準專家?guī)熘绣噙x出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專家組由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一般為單數(shù),設組長1名,由專家組員推選,負責組織協(xié)調本專家組的驗收工作。

  深圳標準宣傳培訓項目、承擔國際國內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項目,采用材料審核的形式進行驗收;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深圳標準理論研究項目采用現(xiàn)場答辯的形式進行驗收。

  驗收專家發(fā)現(xiàn)驗收項目與自身有利益關系的,應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回避,經(jīng)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后,不參與該項目的評分。

  專家組針對每個項目進行審核后,作出每個項目的驗收結論(包括項目驗收通過、不通過及其原因或改進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專家組所有專家簽字確認后提交,作為項目整體驗收依據(jù)。

  第四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二條 標準制定、修訂類和合同管理類項目,按照重點資助不超過資助上限100%、一般資助不超過資助上限60%的標準確定資助額度。定額資助獎勵的項目按定額標準確定資助獎勵額度。按審計報告核定資助的項目(包括國家級標準驗證檢驗檢測點項目、在深圳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或學術研討會及國內重大標準活動的項目),按審計核定金額不超過資助上限的標準確定資助額度。專項資金對同一單位年度內標準制定、修訂類項目的資助總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殊項目,經(jīng)市業(yè)務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助額度,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根據(jù)評審小組評審意見及本操作規(guī)程有關資助獎勵標準的規(guī)定,經(jīng)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擬資助獎勵項目和資助獎勵額度,形成專項資金擬資助獎勵計劃。除涉及保密的內容外,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專項資金擬資助獎勵計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必要時可組織復審。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在市業(yè)務主管部門門戶網(wǎng)站進行公開。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擬資助獎勵計劃公示期滿,公示無異議或經(jīng)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每年實行規(guī)??偪?。“一事一議”的特殊項目,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報市財政部門納入預算。

  根據(jù)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需要驗收、審計后才能撥付的項目,按有關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驗收、審計后辦理撥付。在下達資金撥付通知前,受資助獎勵單位在人民法院公告網(wǎng)被公告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等情形的,取消對該單位的資助獎勵。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有關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項目的申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小組、驗收專家組的專家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資金撥付等有關程序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687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操作規(guī)程由市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規(guī)程自2019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渡钲谑写蛟焐钲跇藴蕦m椯Y金資助操作規(guī)程》(深市質規(guī)〔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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