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和發(fā)明專利的區(qū)別有哪些?深圳專利申請?!秾@ā穼嵱眯滦偷亩x為: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fā)明專利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不同之處在于實用新型只限于產品,不能是方法。不僅如此,也并非能夠獲得發(fā)明專利權的所有產品中都能夠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而僅僅是其中一部分,這是因為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能夠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是對產品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專利審查指南2010》對產品的形狀作了定義:“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并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tài),液態(tài),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者材料,不能申請獲得實用新型專利。”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結構,例如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相互配合關系;也可以是線路結構,例如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以及它們之問的連接關系。但是,所述“產品的構造”不包括物質或者材料的微觀結構,例如物質的原子結構、分子結構,材料的組分、金相結構等。
這里需要注意,上述對形狀、構造的限定僅僅是對申請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形狀和構造的限定。申請獲得發(fā)明專利的產品也會涉及產品的形狀和構造,它們不受這些限制。
在我國實施專利制度的初期,除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3款規(guī)定所作定義之外,原中國專利局還對能夠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做了種種嚴格限制?,F(xiàn)在,這些限制除了由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已經明確或者隱含表達的之外,其余的都已經不復存在。
實用新型和發(fā)明的關系歸納起來可以認為:凡是屬于能夠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主題,必定也屬于能夠獲得發(fā)明專利權的主題;反之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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