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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兒“雙C”圖案商標侵權案之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9-05-05 10:06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的“雙C”圖案商標可謂家喻戶曉,然而,正是這樣一件商標引發(fā)了一起商標訴訟與行政處罰。


  因認為葉某宗經營的珠寶商鋪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G118992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即常見的“雙C”圖案商標,下稱涉案商標),香奈兒公司將其起訴至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海珠法院)一審認定葉某宗構成商標侵權,并判決其賠償香奈兒公司經濟損失等6萬元。葉某宗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葉某宗未構成對香奈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悉,在該案一審起訴前,原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原海珠區(qū)工商局)對葉某宗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罰款8萬元。葉某宗已經繳納了罰款,沒有對處罰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將他人擁有的商標作為自身產品的形狀,并生產、銷售該類產品,是否會侵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商品形狀能否成為商標侵權的客體等問題,備受業(yè)界關注。據參與該案審理的法官助理屈萬舉介紹,當商品的形狀與注冊商標近似時,要判定該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首先要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其次要看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構成混淆、使消費者將涉案商品誤認為商標權利人商品的情形。要判斷商品形狀與注冊商標近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嚴格標準、從嚴掌握,以協(xié)調好保護商標權利人權益與激勵市場創(chuàng)新之間的關系。


  起訴商標侵權


  2014年7月,葉某宗成立某首飾店,銷售“周百福”品牌首飾。2016年6月7日,原海珠區(qū)工商局在收到某公司提供的線索后對葉某宗經營的店鋪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一批涉嫌侵權的商品。香奈兒公司代理人現(xiàn)場鑒定,認為該批商品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日,原海珠區(qū)工商局決定立案查處。2016年9月30日,原海珠區(qū)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葉某宗構成商標侵權,對其罰款8萬元并沒收相關商品。


  緊接著,香奈兒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葉某宗起訴至海珠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葉某宗賠償經濟損失等10萬元。對此,葉某宗辯稱,首先,涉案店鋪是香港周百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周百福”的加盟店,銷售的產品都必須送到周百福檢測合格后掛周百福的標簽,相關產品沒有使用香奈兒公司的注冊商標。其次,涉案的產品總共8件,標價僅6000余元且尚未銷售,沒有使香奈兒公司遭受損失等。


  海珠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海珠區(qū)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葉某宗侵犯了香奈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香奈兒公司主張葉某宗的商鋪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有理有據。由于該商鋪已注銷,葉某宗作為經營者應對該店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海珠法院在綜合考慮香奈兒公司注冊商標及商品的知名度,葉某宗侵權情節(jié)以及其經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規(guī)模、侵權時間、侵權區(qū)域、侵權商品的價值等因素后,酌情確定葉某宗賠償香奈兒公司6萬元。


  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葉某宗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葉某宗上訴稱,香奈兒公司代理人現(xiàn)場鑒定涉案商品是侵權商品的程序不具備公信力;葉某宗未對行政處罰提起復議或訴訟,不排除行政機關執(zhí)法錯誤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葉某宗經營的店鋪銷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香奈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即能否依法認定商品的形狀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應是確認商品形狀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根本。在該案中,涉案商品的購買地是葉某宗經營的首飾店,而該店又是周百福品牌的加盟店。綜合該案的整體情況,香奈兒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葉某宗經營的店鋪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著利用該商品與香奈兒公司注冊商標相似而招攬顧客、推銷商品等將其作為商標性使用的情形。因此,一審判決對于葉某宗經營的店鋪銷售涉案商品構成商標性使用的認定不客觀、準確,依法予以糾正。


  其次,是否構成混淆、誤導公眾,直接影響著商品形狀能否被認定為商標侵權。在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葉某宗經營的店鋪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誤導消費者,將其宣傳、標識為香奈兒公司商品,以致消費者購買時也誤認為是香奈兒公司商品的情形。同時,也無證據證明具有一般認知水平的普通消費者在購買該店的涉案商品時,會產生其購買的是香奈兒公司的商品的情況。


  再次,認定商品形狀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從嚴掌握,依具體情況定性處理。在該案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葉某宗經營的店鋪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將與香奈兒公司注冊商標相似的商品形狀作為“商標性使用”、誤導消費者將涉案商品混淆為香奈兒公司商品的情形下,依法不能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該案二審判決引發(fā)了業(yè)界廣泛關注。在業(yè)內專家看來,該案二審的處理思路體現(xiàn)了審判理念的創(chuàng)新。對于商標、商品包裝裝潢等商業(yè)標識類知識產權,要結合保護范圍的區(qū)分性和彈力性,既使商業(yè)標識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也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在權利范圍以外自由借鑒和模仿。由于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可以是無限延期的,在認定商標侵權時,更應平衡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避免不當擴大商標權人的權利邊界、進而影響市場秩序的規(guī)范穩(wěn)定。因此,在認定商品形狀與商標近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應堅持“嚴格標準、從嚴把握”原則,正確界定保護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界限,從而為鼓勵創(chuàng)新、保護創(chuàng)新提供應有的空間。至于生產、銷售與知名注冊商標相似形狀的商品可能侵犯其他知識產權,比如涉嫌侵犯注冊商標作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權利人可以另案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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