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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8-03-03 16:09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受理條件 1、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yǎng),且在大陸擬定居的有父母、配偶(須符合下述第2項的規(guī)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yǎng)并保證贍養(yǎng),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常見問題 1、申請人獲得《臺灣居民定居證》后,是否要上繳其臺灣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申請人原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并出具《收繳證明》。 2、獲準定居的臺灣居民應該如何辦理落戶手續(xù)? 獲準定居的臺灣居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持《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杜鷾识ň油ㄖ獣酚啥ň拥貞艨诘怯洐C關留存?zhèn)洳椤E_灣居民未在規(guī)定時限辦理落戶手續(xù)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3、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批準后證書如何簽發(fā)? 公安機關作出批準或不批準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的決定后,簽發(fā)《批準定居通知書》或《不批準定居通知書》;批準定居的,批準機關同時簽發(fā)《臺灣居民定居證》。 |